欢迎访问管理公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专栏 > 管理公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

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秩序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质量责任,规范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按规定作为检测业务委托单位主体,履行对检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

  2.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不得签署阴阳合同。

  3.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责任

  1.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2.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3.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应代表母体。

  4.不得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5.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不得委托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和砂浆试件。

  6.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三)监理单位责任

  1.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过程实施见证。

  2.见证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真实性。

  3.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四)检测机构责任

  1.不得出借、挂靠检测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3.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4.按规定的检测批次数量、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

  5.不得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

  6.不得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7.按规定要求留置检测试样。

  8.按规定上报检测结论不合格事项。

  9.办公和检测试验场所、人员、设备必须满足《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建质字〔2019〕5号)要求。

  10.通过“汕尾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完善检测机构企业、人员等信息。

  11.按照《关于启动汕尾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汕建质字〔2018〕81号)要求,建立检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制度,由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信息登记,纳入“汕尾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接受监管。对未纳入“汕尾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与省、市检测监管平台对接,实时上传检测数据,不愿接受监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不得在汕尾市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行为仅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三)对超出检测能力范围,或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应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已无法还原抽样检测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涉及功能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实体检测。

  (四)对恶意压低检测费用的在建项目及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五)对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实行自动采集并上传,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三、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压实压紧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要认真履行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责任,加大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检查、抽查和监管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形成震慑。对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巡查和差异化管理,引导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执法检查。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5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