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醒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各城市供水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县城)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严格落实水质管理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维护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运行秩序,根据《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二次供水运行模式
(一)管理要求
对水压要求超出市政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筑,应当按照规范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采用蓄水池(箱)间接加压方式供水。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政公共供水管道、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法律依据
《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不得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三)处罚规定
《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影响供水安全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影响供水安全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五)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严格公共供水设施保护管理
(一)管理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设施或者确需连通管网的,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法律依据
《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三)处罚规定
《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影响供水安全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影响供水安全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二)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四)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连接的。
三、落实二次供水水质管理
(一)管理要求
1.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及检测,清洗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水质检测。
2.2026年6月1日起水质检测指标项目应严格规范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2025)中表1所规定的必测指标以及表2所明确的增测指标执行。
3.当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规定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对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
4.设施清洗过程、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在小区显著位置或业主群等互联网渠道向全体用户公示。
(二)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处罚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四、工作要求
(一)限期自查整改
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整改到位。
(二)严格监督执法
各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顶格处罚。
(三)畅通投诉渠道
欢迎社会公众对二次供水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660-12345。
特此通知。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