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汕尾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2 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资质换证过渡期间失管失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1月1日起,未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换证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已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换证,但检测资质证书中未标注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设置分场所,不具备满足开展相应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条件的跨市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设置分场所,已承接检测业务但尚未完成,按专项资质要求参数不满足项目验收需求的跨市检测机构,可暂以总公司名义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
二、自11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满足开展相应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条件检测机构;对于已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但不具备开展检测业务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具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延续检测活动。
三、自发文之日起,前期在我局公开信息登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全部作废。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除已经或者正在申请资质换证本地注册检测机构),应在11月30日前到我局重新进行业务登记,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汕尾市工程检测机构信息登记表;
(二)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在汕办公场所和试验场所房产证(或购买、租赁证明)复印件以及相应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
(六)在汕试验室仪器、设备台账复印件;
(七)在汕机构相关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前最近3个月)复印件;在汕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前最近3个月)复印件,检测人员和检测项目分工汇总表;
(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要结合自身职能,强化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现场执法检查,加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指导力度,督促辖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做好过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如有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1.汕尾市工程检测机构信息登记表
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8日
(质安科联系人:彭工,联系电话3332697,邮箱:zj3332697@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