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汕尾市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对城市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划定汕尾市市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予以公布:
一、汕尾市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6米内;
(二)中压、低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1.5米内;若为打桩或顶进作业、开挖深坑等可能产生较大范围内土壤沉降、土壤应力的工程施工作业,则保护范围扩大至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6米内。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18条、11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及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明显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巡查、管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本《保护范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