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汕建科字﹝2014﹞1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规划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全面落实国家宽带中国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宽带网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升我市信息化发展水平,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粤建科[2013]3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
(一)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活动,应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现光纤到户。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二)应将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纳入城乡规划实施。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没有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三)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步配套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并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所需投资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内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接入和使用的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四)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二、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
(一)既有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改造时,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实施。
(二)各地要组织编制光纤到户改造的实施计划,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的沟通协调作用,切实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逐步实施光纤到户改造。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无理阻挠光纤到户的行为,切实解决光纤到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
(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光纤到户改造,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缆等设备设施,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任何费用,不得阻碍光纤宽带网络改造。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与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切实推进光纤到户工程建设。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粤建科[2013]32号)》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城乡规划局
汕尾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