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汕尾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2日
汕尾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
补贴管理办法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支持力度,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财政补贴资金遵循“事后申领,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市区范围内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在本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后加装的电梯。
三、申请主体
住宅楼宇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或住宅楼宇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即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四、补贴标准
按照补贴原则及适应范围,加装电梯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后,经申请审批,财政部门按每台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除城区财政部门按每台一定标准进行补贴外,缺口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补贴标准自行确定。
五、申请程序
加装的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专班进行申请。经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专班批准后,由市、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六、相关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三)市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管理进行指导。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