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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及职责(2017)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计划生育、新闻宣传、信访、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和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因公、私出国(境)报批;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拟订住房和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住房和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发展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管理;负责市区商品房市场准入审批;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拟订本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指导住房保障业务网络管理系统的建立、管理。

  (三)城乡建设管理科。

  参与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应急管理;指导城乡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等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拟订村镇建设规定草案;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参与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及评估;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宜居城乡创建工作。

  (四)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查上报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企业资质和外来进驻机构的审查备案工作;相关的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组织制订工程建设补充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并监督和指导执行;参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市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办理。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承担全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组织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及推荐工作。

  (六)法制教育科。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评估;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普法工作。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指导、监督、协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重大纠纷和案件的工作,组织检查和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以及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七)市政工程建设科。

  负责市区市政工程的建设规划,编制市政建设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办理报批工作,组织市政工程建设图纸会审;负责市政工程发包和建设管理,拟订市政工程建设相关合同文件,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预结算工作,汇编工程建设资料并归档;负责收集市政工程设计资料和道路各专业管线资料,协调市区各专业管线建设,协助其他科室审查市政工程报建。

  用房建设资金的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指导住房保障业务网络管理系统的建立、管理。

  (三)城乡建设管理科。

  参与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应急管理;指导城乡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等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拟订村镇建设规定草案;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参与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及评估;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宜居城乡创建工作。

  (四)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查上报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企业资质和外来进驻机构的审查备案工作;相关的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组织制订工程建设补充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并监督和指导执行;参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市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办理。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承担全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组织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及推荐工作。

  (六)法制教育科。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评估;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普法工作。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指导、监督、协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重大纠纷和案件的工作,组织检查和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以及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七)市政工程建设科。

  负责市区市政工程的建设规划,编制市政建设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办理报批工作,组织市政工程建设图纸会审;负责市政工程发包和建设管理,拟订市政工程建设相关合同文件,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预结算工作,汇编工程建设资料并归档;负责收集市政工程设计资料和道路各专业管线资料,协调市区各专业管线建设,协助其他科室审查市政工程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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