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建筑管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专题 > 建筑管理

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工作方案》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附件: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复制推广第二批基层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粤改委〔2021〕3号)和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复制推广广州、佛山、惠州、珠海等地改革探索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切实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9〕34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度整合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审批质量,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助力我市营商环境优化及“放管服”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创新工程建设项目供地机制

  1.实行“标准地方案出让制度

  (1)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园区内,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按照相关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2)制订“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估基础上,根据高质量发展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各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之比等八项控制性指标体系,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3)制订统一的“标准地”用地协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土地公开出让。用地企业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需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制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责任等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4)建立“标准地”履约监管机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工信部门联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投产进行复核,开展“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履约评估,对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予以奖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2.实行“先租后让”供地模式

  (1)建立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根据《汕尾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工信、投促主管部门,根据辖区范围相关产业政策,结合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行业特点确定工业园区产业的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订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细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具体实施及项目履约考核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投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2)健全工业用地土地供应体系。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各园区管理机构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土地使用要求,拟定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将“弹性年期出让及先租赁后出让”供地方式列入出让方案,按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土地招拍挂活动,意向单位可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需求、选择用地供应方式,满足工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3)严格落实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协议约定定期开展土地利用绩效评估,严格落实绩效评估奖惩制度,对于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申请出让且经绩效评估验收合格的,土地使用权可申请由租赁转为出让;未申请出让或者虽申请出让但验收评估不合格的,租赁期满将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投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4)加大“先租后让”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在招商引资环节,积极宣传“先租后让”在节约企业用地成本上的优势,引导企业选择“先租后让”供地方式。同时通过制定宣传手册,深入企业宣讲,及时把政策措施讲明白,把企业关注的问题讲清楚,帮助企业更深刻地了解租赁方式出让的优势,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投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二)推动区域评估事项采用部门协作模式

  根据《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汕审改办〔201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统称“开发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各开发区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相关评估评价,编制区域评估评价报告后,根据管理权限按程序报送各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审定、审查或批准后,由各片区管理机构汇总并推送至市工建系统共享,将区域评估相关事项改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改革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1.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在省级以上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规划环评,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完善相关工作,2021年上半年实现省级以上园区规划环评。对高质量完成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且相关措施落地的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需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以及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内容或资料,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可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共享环境数据;区域内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2.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编制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17大类44小类建设项目、疫情防控“三类”项目和已开展规划环评的汕尾高新区(红草片区)、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海丰首饰产业环保集聚区等3个园区内项目,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及承诺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经技术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

  3.实行环评豁免清单制度。以《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为基本框架,借鉴吸收广州豁免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做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需求制定实施汕尾市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名录、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建设项目豁免其办理环评手续,不纳入环评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位推动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模式创新举措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以复制推广改革举措为契机,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活力。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梳理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研究制定推进相关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及时总结管理模式创新落地推广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支持。各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具体操作办法,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创新举措落地生根。

  (三)严格督促落实。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时间节点迅速开展工建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工作,市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向市工改办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启动问责、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提升各项创新举措的关注度,为各项创新举措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全市上下形成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浓厚氛围。

附件: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制度

(1)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园区内,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按照相关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12月30日

2

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制度

(2)制订“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在区域评估基础上,根据高质量发展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各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之比等八项控制性指标体系,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12月30日

3

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制度

(3)制订统一的“标准地”用地协议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土地公开出让。用地企业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需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制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责任等权利义务。

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12月30日

4

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制度

(4)建立“标准地”履约监管机制

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工信部门联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投产进行复核,开展“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履约评估,对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予以奖惩。

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12月30日

5

实行“先租后让”供地模式

(1)建立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

根据《汕尾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工信、投促主管部门,根据辖区范围相关产业政策,结合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行业特点确定工业园区产业的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订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细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具体实施及项目履约考核工作。

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投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12月30日

6

实行“先租后让”供地模式

(2)健全工业用地土地供应体系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五通一平” 等基本条件。各园区管理机构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土地使用要求,拟定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将“弹性年期出让及先租赁后出让”供地方式列入出让方案,按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土地招拍挂活动,意向单位可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需求、选择用地供应方式,满足工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

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12月30日

7

实行“先租后让”供地模式

(3)严格落实绩效评估制度

根据协议约定定期开展土地利用绩效评估,严格落实绩效评估奖惩制度,对于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申请出让且经绩效评估验收合格的,土地使用权可申请由租赁转为出让;未申请出让或者虽申请出让但验收评估不合格的,租赁期满将收回土地使用权。

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投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12月30日

8

实行“先租后让”供地模式

(4)加大“先租后让”政策宣传力度

进一步加大国家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在招商引资环节,积极宣传“先租后让”在节约企业用地成本上的优势,引导企业选择“先租后让”供地方式。同时通过制定宣传手册,深入企业宣讲,及时把政策措施讲明白,把企业关注的问题讲清楚,帮助企业更深刻的了解租赁方式出让的优势,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措施。

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投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12月30日

9

推动区域评估事项采用部门协作模式

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统称“开发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各开发区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相关评估评价,编制区域评估评价报告后,根据管理权限按程序报送各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审定、审查或批准后,由各片区管理机构汇总并推送至市工建系统共享,将区域评估相关事项改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12月30日

10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改革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环境影响评估

在省级以上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规划环评,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完善相关工作,2021年上半年实现省级以上园区规划环评。对高质量完成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且相关措施落地的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需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以及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内容或资料,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可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共享环境数据;区域内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10月30日

11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改革

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编制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17大类44小类建设项目、疫情防控“三类”项目和已开展规划环评的汕尾高新区(红草片区)、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海丰首饰产业环保集聚区等3个园区内项目,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及承诺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经技术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市生态环境局

长期

12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改革

实行环评豁免清单制度

以《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为基本框架,借鉴吸收广州豁免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做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需求制定实施汕尾市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名录、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建设项目豁免其办理环评手续,不纳入环评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

10月30日

13

加强督导落实

督促各责任部门严格按照方案时间节点开展工建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工作,定期听取各责任部门落实情况,完善市工建系统相应功能使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落实督导任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启动问责、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长期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