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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建房字〔2015〕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房管局,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2008年6月4日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建房字〔2008〕4号)以来,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商品住宅的业主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影响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住宅项目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管理,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要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交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配合做好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资金,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运行安全。

  四、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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