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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汕建质字〔2015〕2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质安站:

  现将市安委会《转发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汕安办明电﹝2015﹞1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每个在建工地施工安全。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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