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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建市字〔2015〕1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精简办事程序,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4〕17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局决定调整办理施工许可方法,减少前置条件,简化审核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理施工许可方法。从2015年5月1日起,取消以前沿用的以《汕尾市基建工程报建表》办理施工许可的方法,按《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制定的《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我局将在门户网站和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公开)所列的方法和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凡材料真实、齐全的,自窗口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减少前置条件,简化审核程序。凡《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没有列入的,不再作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如项目经理计划生育证明等。

  三、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各县(市、区)住建局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

  四、为进一步规范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建筑施工许可核发情况,请各县(市、区)住建局每季度3日前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上报我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660-3333096,联系人:陈海民)。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统计表》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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