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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建建字[2007]5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直及外来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快推进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286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汕尾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汕尾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广东省“平安卡”管理制度,根据省建设厅有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建设局成立“平安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工人“平安卡”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余锡群 市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升河 市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
  陈实群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组 员:市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相应成立“平安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建筑工人“平安卡”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三、实施时间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时间安排如下:
  1、市直和城区在今年年底前所有在建工程必须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2、其他县(市、区)在2008年3月底前中心城区所有在建工程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2008年6月底前辖区所有在建工程必须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四、培训考核
  平安卡考核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统一组织。
  1、平安卡安全教育培训的工作原则是“自主培训,统一考核”。培训采用以施工企业自行培训为主的方式进行,所有工人参加平安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一律免费,严禁施工企业向工人收取任何费用。
  2、考试报名。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计经培训后报名参加平安卡考核人员情况向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考试,再由各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3、考场设立。考场的设立必须满足场地相对封闭并有足够可供考试使用的桌椅等基本要求。各工程项目需由总承包单位向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设立考场,经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后报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业协会派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设立。
  4、考试方法
  (1)、各工程项目的考试时间由市建筑业协会统一安排。
  (2)、试题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编写,并建立题库,考试前随机选题形成试卷。
  (3)、考试采用集中方式,参考人员要随身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以便查验。
  (4)、市建筑业协会指派专人到各考场监考,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应选派相关人员担任监考人员,并组织监理公司和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担任考场协助人员,对考场实行封闭管理。如发现有违规作弊现象将取消有关人员考试成绩,撤销考场资格。
  5、对未能通过考试的人员,由施工企业重新组织培训后重新申报考试。
  6、各县(市、区)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工人的基本资料及考核成绩进行登记建档,建立电子数据库,作为发证管理的依据。
  五、发证管理
  1、考核合格的工人,由各县(市、区)考核机构统一发放建筑工人安全生产考核成绩合格通知书(样式统一制作)。
  2、如需使用省“平安卡”(IC卡)的工人,可向市建筑业协会统一申领,费用自行解决。
  3、“平安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劳务分包企业、施工单位要通知持有人向当地的考核机构申请换领新的“平安卡”。
  六、监督管理
  1、劳务分包企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实施“平安卡”的管理,并加强对持“平安卡”工人的进场三级教育和班前教育,切实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施工安全。
  2、监理单位应对工地实施“平安卡”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监理月报中如实反映。
  3、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平安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实施情况、培训发证人数在每月末向我局汇报全市“平安卡”的实施情况,我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市直“平安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平安卡”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各县(市、区)建设局对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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