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自住住房装修费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支持缴存人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结合我市实际,经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申报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或封存状态,无限制、销户等异常情况;
2.申请人及其配偶当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
3.2026年9月20日(含当日)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方可申请;2026年9月20日之前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自登记之日起满10年方可申请;
4.存在两位以上的申请人可分别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时间间隔不超过一个月(对日),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5.申请人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办理间隔须满10年,自申请人上一次自住住房装修公积金提取办结之日起计算。
(二)提取额度
按照房产登记建筑面积统一核定提取额度,核定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
计算公式:单套住房最高可提取额度=登记建筑面积×1100元。单套住房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且不得超过申请时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三)申请材料
1.身份材料;
2.婚姻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装修合同;
5.装修现场照片;
6.缴存人签署《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承诺对装修行为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知晓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7.收款卡。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申请提取: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或封存状态,无限制、销户等异常情况;
2.申请人及其配偶当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
3.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持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且该住房所在小区已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的,可按规定申请物业费提取。同一家庭拥有多套自住住房的,仅可选定其中一套住房办理本项提取业务。
(二)提取额度
本项业务实行发票制、定额制两种核算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其一办理,每自然年度仅限提取一次。
1.发票制:按实际缴纳物业费的发票载明提取金额(最大不超过12个月)。每个家庭每个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每个自然年度提取最高限额为3600元。
2.定额制:核定标准为1.2元/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月(最大不超过12个月)。每个家庭每个月提取额度不超过200元,每个自然年度提取最高限额为2400元。
(三)提取材料
1.身份材料;
2.婚姻证明;
3.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物业费发票(发票制申请需提供):物业费发票须准确载明业主姓名、房屋地址、单价和所属月份,且相关信息应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完全一致。发票项目应明确标注为“物业费”;
5.承诺书;
6.收款卡。
三、其他
(一)本方案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8月10日经国务院令第844号第三次修订)制定,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相关业务申请自2026年10月20日起正式受理。
(三)本方案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