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缔瓶装液化石油气挂靠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压实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瓶装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水平,从源头上控制瓶装燃气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建城〔2024〕210号)及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的有关部署,现将“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挂靠经营行为”列为2026年度城镇燃气安全问题整治及未来三年安全管理提升的重点任务。为推动工作落实,进一步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体系,强化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挂靠经营行为的危害和规范供应的重要性
挂靠经营常伴随不规范操作,如使用不合格气瓶、违规充装和运输,极易引发泄漏、爆炸等事故,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由于挂靠经营缺乏监管,其行为扰乱了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导致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损害了行业形象和削弱了公众对液化石油气行业的信任。因此,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行为、规范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对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提升应急能力和增强社会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液化气供应体系监管,杜绝挂靠经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镇(街)切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的监督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强化输配过程、供应网点及用户端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纠正取缔挂靠经营行为,务必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配送点)的全面排查。重点核查供应站(配送点)的经营许可资质、气源记录、站点人员信息等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对发现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黑窝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但气源来源不明的供应站(点),以及燃气经营企业未与供应站(点)工作人员及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深入调查,并严格执法。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经营行为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一是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二是要加强对经营网点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全面掌握用户底数,必须与供应站(点)工作人员及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三是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管理不规范、超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跨区经营)、向“黑气源”提供燃气等行为,务必于2026年4月24日前完成整改。四是要全面推行用户实名制销售,建立完善用户档案,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五是要积极推动取消用户自提,加快建立企业统一配送体系,严格落实“每年至少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和“每次送气时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的要求,切实保障用户端用气安全。
四、强化工作督导形成实效,完善长效机制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加快推动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体系规范化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取缔瓶装液化石油气挂靠经营行为工作开展现场或书面调研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地区和企业进行约谈;对约谈后工作成效仍不明显、拒不配合自查自纠或虚假整改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鼓励广大市民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经营行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核查并反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