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自提购气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全覆盖,有效消除自提购气用户在钢瓶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隐患,预防和减少用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自提购气,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入户,并为用户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逐步取消用户自提购气。用户到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自提购气的,不得采用厢式货车、面包车等封闭式厢体车辆装载气瓶,不得将气瓶放入车辆后备箱内,不得将气瓶横卧摆放在摩托车和电动车踏板上。气瓶应直立摆放并有效固定,保持通风良好,确保安全。
二、2026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自提购气,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专业送气服务人员统一将气瓶配送到户,并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全面取消用户自提购气的宣传工作,在储配站、供应站醒目位置粘贴通告,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同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专业送气服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送气和入户安全检查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
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加强相关宣传及解释工作,将未履行取消用户自提购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