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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广东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闲置用地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1月4日,广东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象标准、发展重点,并强调用地供地、资金保障、税费优惠等多项支持政策。

  政策有何特点?优惠政策究竟如何?广东又将怎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记者采访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郭壮狮。

  南方日报: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什么特点?

  郭壮狮: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它有以下特点:一是由政府给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干的政策性住房。二是小户型、低租金。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三是保障对象面向城市新市民和青年人。

  目前,广东正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南方日报: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有何区别?

  郭壮狮:一是性质不同。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普惠性公共服务,由政府给政策引导市场补充供给,而公租房是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

  二是对象不同。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公租房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一般设有收入线门槛。

  三是实施区域侧重点不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产业园区等配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而公租房是各地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四是房源筹集方式不同。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保障,主要有5种筹集建设模式;公租房主要由政府负责提供实物房源和货币补贴。另外,在准入退出管理、监测评价等方面也存在不同。



  南方日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量有多少?

  郭壮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人口净流入城市。目前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等10个城市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其他城市可结合产业园区、重大企业(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实际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在“十四五”期间,广东计划筹集建设129.7万套(间),在全国各省目标任务量中居于首位。

  南方日报:广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什么优惠政策?

  郭壮狮:主要有六方面的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政策上给予支持,包括允许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用地建设,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产业园区配建比例提高;利用闲置和低效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可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新增供地单列租赁住房用地指标。

  二是资金上给予补助,明确通过中央财政、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专项债给予支持,并支持各地按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税费给予优惠,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租自有产权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是金融政策给予支持,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建立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绿色通道。

  五是明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是简化审批流程,提出了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用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手续。



  南方日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什么新进展?

  郭壮狮:从今年起已经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三年专项行动。截至10月底,全省已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8.56万套(间),完成2021年度目标任务占比为83.5%,惠及群众超过50万人。

  广东已经探索出5种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并均有项目落地,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建、利用企事业自由用地建设、新增政府划拨土地建设、“工改租”项目。

  下一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完善基础制度,落细落实支持政策,开展监测评价考核,发挥社会组织和资源撬动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把“要我干”变成“我要干”,解决大城市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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