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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区百安居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有序做好汕尾市区百安居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续租工作,依据《汕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汕府办〔2013〕17号)和《汕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汕府办函〔2017〕1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续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租申请时限及对象

  已租赁市区百安居公租房的承租住户,须于2025年11月7日前向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管局)征补部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市区百安居公租房续租资格,不予受理。

  因退休、离职或者岗位调动,不再属于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人员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主动退出公租房,并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二、续租有关申请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离)婚证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无房证明原件(以家庭为单位的要出具各家庭成员的查询证明)、未结婚的需出具本单位未婚证明;

  3.《汕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自行下载打印)。

  三、续租人员名单公示

  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在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管局)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7天内与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管局)签订续租合同,续租期限为3年,逾期不签的,视为自动放弃市区百安居公租房续租资格。

  四、其他事项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自动腾退公租房;拒不腾退的,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存在转租、转借、空置、擅自装修等违规使用公租房行为的承租人,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管局)将依据《汕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汕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docx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管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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