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解读!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互动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关于《汕尾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印发了《汕尾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汕尾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19]142号)文件要求,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形成了《汕尾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奖励办法》起草经过和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以及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于2020年8月开始起草《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底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共21个单位以及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结合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我局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奖励办法(送审稿)》。

  三、《奖励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三条:

  第一条至第七条 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奖励范围、节水奖项申报条件和材料以及奖励资金发放的标准。

  第八条 明确了奖励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中评选确定奖励对象,对获省级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或先进个人称号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明确了申报时限以及用水单位(企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前填写《汕尾市节约用水奖励申请表》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明确了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程序。

  第十一条 明确了凡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撤销荣誉称号及追回奖金,并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

  第十二条 明确了各县(市、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节约用水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奖励办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奖励办法》是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重要内容,已按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起草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奖励办法》以提高我市城市用水效率,提升环境承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为目的,明确了各部门职能分工,细化工作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