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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建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制定依据

  为落实国家、省工程担保制度相关部署,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从源头防范化解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风险,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办发〔2017〕19 号、建市〔2019〕68 号、粤建市〔2019〕179 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汕尾本地建筑市场实际,市住建局起草形成本《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核心是压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主体责任,改变以往“施工方单向提交履约担保、建设方缺少支付约束”的市场现状,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当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时,由担保人代为承担支付责任,保障施工企业回款,进而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含工程总承包中承担发包人责任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交、承保、索赔、监管全部适用本细则。施工企业包含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等市场主体。

  已开工在建项目也纳入管理,要求在细则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核心制度要点解读

  (一)担保方式与担保人条件

  担保形式: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专业担保公司保函,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减轻企业纸质材料流转负担。

  担保人资质要求:担保人限定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公司;鼓励担保人在汕尾设立分支机构或固定服务网点;外地机构未在本地设网点的,必须明确本地应急联络与理赔流程,保障理赔落地。

  担保人需向市住建局报送营业执照、审计报告、信用承诺书等材料,接受住建部门监督管理。

  (二)担保金额设置(重点)

  担保金额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结合项目风险、建设单位信用协商确定,执行区间合同价5%-10%,最高封顶1000万元,分三类情形:

  新项目:担保金额为施工合同价5%-10%,封顶1000万元;

  项目有预付款:按合同价扣除预付款之后余额的5%-10%,封顶1000万元;

  在建存量项目:按尚未支付工程款的5%-10%,封顶1000万元;

  惩戒机制:近3年存在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记录的建设单位,担保比例取区间上限或者进一步提高。

  保费成本:担保保费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公开招标项目要在招标价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担保费纳入工程概算,从政府投资预算统筹安排。

  (三)担保有效期限与延保规则

  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直至全部工程款(含质量保证金)结清为止,且不得短于合同缺陷责任期。

  到期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办理延保,延保额度按照未支付工程款的 5%-10%确定;到期未续保,直接视同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建部门将依法处置。

  (四)办理提交时间节点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提交;

  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实际开工前提交;

  已开工在建项目:细则印发起 1 个月内补充提交担保;

  施工合同必须专门约定担保形式、金额、期限、索赔程序;施工企业收到保函核验真伪后,把保函复印件或电子凭证报送项目属地住建部门,纳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存档。

  保函要求: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或索赔条件清晰简便的保函,明确申请人、受益人、担保金额、索赔程序等全部必备要素。

  (五)担保索赔与代偿机制(保障施工企业维权)

  1.施工企业可以发起索赔的情形

  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经书面催告仍不支付;②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拒不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③建设单位进入破产重整、清算;④法律、合同、保函约定其他情形。

  2.理赔与代偿规则

  施工企业向担保人提交书面索赔通知及证明材料,担保人按保函约定审核赔付。拖欠工程款金额可由三方协商,协商不成委托造价机构认定,或按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执行。设置应急赔款机制:事实清楚资料齐全前提下,担保人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应急赔款,赔款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担保人代偿后,依法向建设单位行使追偿权。

  四、监督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

  住建部门将支付担保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核发施工许可证环节核验担保材料是否齐全。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保函、虚假担保资料:住建部门公开通报,依法严肃处理。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担保、到期不续保:住建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理。

  施工企业不报保函信息、报送虚假信息:属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置。

  担保人出具虚假保函、无故拒赔拖赔、超范围经营:纳入失信记录,相关项目重点监管,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建立跨部门协同:住建与人社、金融监管部门共享工程款、工资支付、信用主体信息,形成联合监管合力。

  五、实施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六、征求意见有关说明

  本次为二次征求意见稿,欢迎全市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金融担保机构、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6603333096;电子邮箱:jzscglk3333096@163.com,请在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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