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管道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汕尾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版)(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汕尾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落实上位法调整的法定要求
原《办法》于2026年8月到期。2023年12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经修订施行,在燃气经营许可、信息化监管、入户安检等方面作出新规定;202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在特许经营期限、使用者付费模式、中期评估等关键制度上作出重大调整。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与上位法有效衔接,亟需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安全管理新形势
我市管道燃气管网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用户数量稳步增长,地下燃气管线保护压力增大、用户端安全隐患增多等问题日益凸显。原《办法》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入户安全检查标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已显不足,需要通过修订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效能。
(三)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特许经营涉及长达数十年的公共资源授权,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原《办法》在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实施方案内容、中期评估机制、临时接管条件及退出机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修订原《办法》有利于构建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特许经营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
二、修订过程
修订工作自2025年底正式启动,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系统梳理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等上位法要求,充分吸收深圳、广州等城市成熟做法,深入调研原《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针对性修订方案。修订过程中,累计开展两轮书面征求和两轮社会公开征求,先后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共16家意见,同步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全文公示,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送审稿已通过局内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在原21条基础上扩充为八章三十六条,围绕特许经营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规范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明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鼓励市属国企参与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参与形式,方案须包含特许经营权费收取标准、安全管理体系等内容;经营期限上限由30年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拟超过40年的须在实施方案中充分论证并报批;授予方式以招标为原则,确需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的须符合法定情形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选定经营者后公示期不少于20日,协议签订后30日内报上一级备案。
(二)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列明经营者五项权利和十七项义务。新增年度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及投资计划编制、配合推进“瓶改管”和老旧小区改造、制定老化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并按时完成、每年1月底前报送专项报告等义务;规定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明确特许经营者不得因第三方债务纠纷等非用户原因拒绝供气,不得将第三方经营风险转嫁给终端用户。
(三)监管与价格管理机制
建立中期评估制度,每两年组织专家评估一次,特殊情况可实施年度评估;明确可终止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六种情形,保障企业申辩和听证权利;新增对各项硬性指标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规定。价格管理层面,确立销售价格确定原则,规定价格调整须按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已建立联动机制的情形除外),贯彻使用者付费原则,明确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四)安全管理与法律责任
单设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专章,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禁止五类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燃气管线的须共同制定保护方案;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法律责任层面,《办法》分别对经营者违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行政机关不履职或干预经营等行为设置相应责任,形成有效约束。
四、主要特色
(一)全面落实上位法新要求
将特许经营期限上限调整为40年,明确使用者付费导向,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引入中期评估、临时接管等制度,确保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有效衔接。同时,将入户安检、信息化监管、应急处置等要求纳入制度规范,落实《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
(二)强化企业投资建设责任
将管网覆盖率、普及率、新增用户数等指标要求纳入企业义务范畴,建立年度专项报告制度,配套建立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形成“计划编制-备案实施-年度报告-核查考核”的闭环管理链条。
(三)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
建立中期评估制度,明确评估周期和评估内容;细化临时接管条件,规范终止协议和临时接管的程序要求,保障企业申辩和听证权利;新增对各项硬性指标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规定,构建覆盖特许经营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系。
(四)聚焦安全管理制度补强
针对入户安检执行标准不统一、隐患整改缺乏刚性约束等问题,明确每年至少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细化隐患分类处置及供气中止、恢复的具体时限;单设安全管理专章,系统规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施工保护要求,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五)保障用户供气权利
明确特许经营者不得因第三方债务纠纷等非用户原因拒绝供气,不得将第三方经营风险转嫁给终端用户,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的禁止性规定,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