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政供水管网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汕尾市市政供水管网及二次供水设施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与水质达标,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实际,牵头起草了《汕尾市市政供水管网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意义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祉的核心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汕尾市城镇化进程加快,高层住宅规模持续扩大,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我市部分二次供水设施存在建设标准不统一、运维主体权责模糊、管理不规范、水质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市政供水管网保护与运维责任边界也有待进一步厘清。
为破解上述管理痛点,依据《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汕尾供水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的出台,将构建起覆盖建设、运维、管理全流程的制度体系,推动城市供水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法治化转型,切实筑牢城市供水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用水权益。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涵盖总则、市政供水管网建设与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水质管理及附则,核心内容聚焦五大方面:
(一)构建协同监管体系,厘清各方管理权责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的市政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全流程管理活动,并对市政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运维单位等6类核心术语作出统一定义,消除管理认知分歧。
在责任体系上,构建“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属地兜底、供水单位落实”的联动监管格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监督指导与应急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供水监管、设施改造、民生保障主体责任;住建部门负责建设质量监管,卫健部门负责水质卫生监督,镇街承担失管设施兜底监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履职;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市政供水管网及接收后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维。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填补了以往部分管理环节的责任空白。
(二)全链条管控市政管网,筑牢供水安全根基
针对市政供水管网管理,《办法》建立建设、保护、运维全链条管控机制。一是严把建设质量关,管网建设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经供水单位并网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水,存在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落实整改。二是强化设施安全保护,由属地政府划定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供水单位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明确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堆放危险品、擅自启闭管网设施等七类危害管网安全的行为。三是规范涉管工程作业,建设工程在保护范围内施工须与供水单位联合制定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确需改装、迁改供水设施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四是明晰运维责任分界,以注册结算水表为界,表前(含水表)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运维,表后由产权人负责,从制度上减少运维责任纠纷。
(三)规范二次供水管理,推进专业化运维
《办法》聚焦二次供水管理痛点,对设施建设、移交、运维全环节提出刚性规范。建设环节,细化设计施工标准:泵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空间,须独立安装计量、监测设备并设置水质取样点;鼓励新建住宅泵房按无人值守标准建设,配备远程监控、水质在线检测等系统;生活、绿化、消防等不同性质用水须独立成系统、分别装表计量。同时要求设计方案须书面征求供水单位意见,设备进场、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须邀请供水单位参与,从源头保障设施建设质量。移交运维环节,建立“达标移交、改造过渡、委托兜底”的分类管理机制: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符合标准的,移交供水单位统一运维;既有设施满足移交条件的,依法移交供水单位管理;不符合条件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改造,改造完成前委托供水单位运维,逐步实现二次供水专业化管理,有效解决部分小区设施失管、运维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严守水质安全底线,保障群众用水健康
水质安全是供水管理的核心目标。《办法》设专章强化水质全流程管理:一是明确清洗消毒要求,二次供水水箱(池)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由专业清洗机构实施,清洗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并经专业培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洗消毒药剂。二是规范档案与公示制度,清洗消毒全过程记录存档,留存包含时间、地点等信息的过程图片;清洗作业前提前至少1天告知用户停水时段及注意事项,清洗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五)明晰费用责任划分,化解供用水矛盾
针对群众关切的运维费用与水量差额问题,《办法》作出清晰界定。运维费用方面:已移交供水单位运维的,日常维护费用(不含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并纳入供水定价成本,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委托供水单位运维的,日常维护费按协议支付,大修及改造费由产权人承担;自管设施按原模式执行。水量差额方面: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的,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单位承担;未移交的由原运维单位承担。通过明确费用与责任边界,有效减少供用水双方的纠纷争议。
三、实施价值
《办法》的制定,是汕尾市完善城市供水管理制度体系、提升供水服务品质的重要举措。通过统一建设标准、规范运维管理、强化水质监管,将有效理清市政供水管网保护与运维责任,推动解决二次供水“建管脱节、权责不清、水质隐患”等突出问题,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通过推进专业化统管、强化信息公开、压实属地责任,既提升供水管理效能,也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的用水权益。同时,《办法》充分考虑既有设施实际情况,设置改造过渡期与兜底机制,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目前《办法》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动汕尾市城市供水管理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