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互动 > 政策解读 > 政策法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2017〕2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通知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年以不低于5%的比例对本地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上报信息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存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及注册人员被撤(掉)销注册执业证书、没有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企业。对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期一般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其中,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许可的资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撤回资质建议及相应材料报我厅。我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对各地开展动态核查工作以及勘察设计企业质量和市场行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1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