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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散〔2016〕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业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2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机构(下称“主管机构”)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普通砂浆;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拥有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具备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能按预拌砂浆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设施设备、试验室配置、生产经营等进行存档备查、公告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在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各级主管机构要按照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相关生产技术要求,积极引导预拌砂浆生产建设,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第六条 办理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二);
  (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采用网上备案,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上操作完成。程序如下:
  (一)在信息平台登录“登记备案”子系统,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填写验证码后点击进入系统;
  (二)逐项填写备案系统表格内容、上传证照和声明等扫描电子文档后点击提交;
  (三)企业申报材料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在信息平台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统一编发备案号并公告;
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地级以上市主管机构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报省主管机构核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八条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信息平台进行变更。
  第九条 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跨市销售的,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向产品使用地的主管机构提交异地销售报告表(见附件三 ),纳入当地主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条 省主管机构负责对全省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主管机构负责对生产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与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主管机构应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积极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引导行业自律,营造预拌砂浆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行备案制度的市,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由市主管机构负责督促本市备案在册企业在信息平台完善备案材料。
  已在信息平台登记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在信息平台完善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附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附件3:预拌砂浆异地销售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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