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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服务指南(试行)

  一、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产权共有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2、经市(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及房地产公司开具的收据;

  4、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需提供户口簿,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外市户籍地购房需提供户口簿;

  5、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

  (1)购买新商品房并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可在偿还贷款本息一年之内按此条件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额。

  (2)一次性购买新商品房的职工,可以在预售房、现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大于房价总额。职工提取间隔时间需满半年以上(满180天以上)。

  (3)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的自住住房方可提出申请。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法院拍卖房产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产权共有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2、《不动产权证》;

  3、购房发票、契税发票;

  4、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需提供户口簿,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外市户籍地购房需提供户口簿;

  5、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所得房屋才需提供);

  6、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

  (1)购买二手房并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可在偿还贷款本息一年之内按此条件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额。

  (2)一次性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可以在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房价总额。

  (3)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的自住住房方可提出申请。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共同借款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2、购房合同(购买新商品房提供,房屋用途:住宅或商住房)、不动产权证或他项权证原件或复印件(购买二手房提供);

  3、《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房屋用途:住宅或商住宅);

  4、借款借据(借款用途:购置住房);

  5、银行还款账号至少最近三个月还款流水表【原件,盖银行章】或至少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单据【原件,盖银行章】(该还款账号若与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账号不一致,还需再提供还款银行出具的同一还款账户证明)(本市纯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

  6、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需提供户口簿,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外市户籍地购房需提供户口簿;

  7、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

  (1)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并且偿还贷款本息一年以上的职工,符合本项提取条件。

  (2)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再次申请提取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未婚提供户口簿)和三个月以上还款流水或还款凭证即可办理(本市纯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每次提取金额(包括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的偿还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还贷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额。职工提取间隔时间需满半年以上(满180天以上)。

  (3)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第一套房申请提取终止后才能申请第二套的额度。

  (4)职工在申请提取购房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允许申请销户提取(工作调动除外)。

  (5)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的自住住房方可提出申请。


  (四)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申请有效);

  4、《工程造价预算书》;

  5、支付费用凭证(发票);

  6、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需提供户口簿,离婚需提供离婚证;

  7、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报建日期起一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五)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

  2、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翻建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申请有效);

  4、《工程造价预算书》;

  5、支付费用凭证(发票);

  6、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需提供户口簿,离婚需提供离婚证;

  7、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工程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日期起两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六)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

  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

  4、工程造价预、结算书(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5、支付费用凭证(发票)

  6、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需提供户口簿,离婚需提供离婚证;

  7、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

  (1)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括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2)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工程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签发日期起两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七)本市范围内租赁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及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需提供户口簿;

  3、夫妻双方无房产证明(租房所在地开具证明);

  4、租房合同或协议;

  5、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

  (1)租赁自住住房指在工作地无房产且租赁自住住房,非工作地租赁住房不符合本项提取条件;

  (2)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夫妻双方当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9600元,一年(即12个月)只能提取一次。


  (八)离、退休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2、离、退休证或《退休人员通知书》或《职工退休审批表》或《基本养老核定表》;

  3、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缴存单位对退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足额缴存且进行封存后,才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此业务可通过汕尾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自助办理。


  (九)出国(境)定居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1、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审批文件或定居地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户口没有注销或者是暂时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而非定居的,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2、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此业务可通过汕尾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自助办理。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

  3、合法有效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包括公证部门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或者遗产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并在公证书中指定专人办理);

  4、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被继承人公积金余额只可转入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如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共同继承人需协商认定其中一个转账账户。

  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证明。


  (十二)职工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2、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如果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高于汕尾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犯重大疾病医疗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2、县级二甲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

  3、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凭证,包括医院发票原件和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凭证(加盖社保业务公章);

  4、特殊治疗药物发票(社保不可报销类);

  5、患者为职工配偶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患者为职工父母或子女的,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户口簿不能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可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人名下的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特别注意:

  (1)本指南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2)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不超过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后的自费部分。如有特殊类治疗药物,不在社保报销范畴,提供购买药物的发票,可一并计算提取额度。申请提取时间以职工提交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和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开具时间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一年(即12个月)仅可申请一次。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连续三期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四)存在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在途、公积金贷款业务在途情形的;

  (五)缴存职工存在有效公积金冲还贷协议或有效按年、按月划拨协议的;

  (六)被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三、职工申请提取办理程序

  (一)提取申请

  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或政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2、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②受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配偶或同户口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均可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其他提取受托人为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将资料录入并扫描入业务信息系统,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①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符合要求;

  ②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

  ③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现场予以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提取支付    

  1、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申请人结算账户。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各网点受理——审核通过——划入个人账号(或审核不通过——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业务办理首批网点

  市中心城区管理部、海丰县管理部、陆河县管理部、陆丰市管理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海丰县政务服务中心、陆河县政务服务中心、陆丰市政务服务中心、中行汕尾分行、中行海丰支行、中行陆丰支行、工行汕尾分行、工行海丰支行、工行陆丰支行、工行陆河支行、邮政银行海丰支行、邮政银行汕尾分行、邮政银行陆丰支行、邮政银行陆河支行、农行汕尾城区支行、农行红海湾支行、农行海丰支行、农行陆丰支行、农行华侨支行、建行汕尾新港支行、建行汕尾分行、建行海丰支行、建行陆丰支行、建行陆河支行、农商行汕尾总行营业部、海丰农信社、陆丰农信社、陆河农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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