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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夫妻双方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房自住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医疗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九)职工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二)、(三)、(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定或规定的金额。

  本细则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五条 同一时间段半年内,同一提取情形的,职工只能选择一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第一套房申请提取终止后才能申请第二套的额度。

  购房及还贷提取的,职工两次提取间隔时间需满半年以上(满180天以上)。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八)情形的,可以在账户封存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其他情形提取的,提取数额整百。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连续三期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四)存在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在途、公积金贷款业务在途情形的;

  (五)缴存职工存在有效公积金冲还贷协议或有效按年、按月划拨协议的;

  (六)被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

  第八条 提取办理。

  8.1提取申请

  8.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8.1.2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②受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配偶或同户口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均可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其他提取受托人为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8.2受理审核

  8.2.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8.2.2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将资料录入并扫描入业务信息系统,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①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符合要求;

  ②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

  ③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8.2.3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现场予以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

  8.3提取支付    

  8.3.1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8.3.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人或继承人结算账户。

  第九条 提取所需资料。

  9.1住房消费类

  9.1.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9.1.1.1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产权共有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②经市(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③购房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及房地产公司开具的收据;

  ④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或产权共有人为申请人才需提供);

  …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在预售房、现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购房金额,即全额购房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大于房价总额,按揭购房的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额。职工提取间隔时间需满半年以上(满180天以上)。

  9.1.1.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法院拍卖房产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申请人身份证 (产权共有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②《不动产权证》;

  ③购房发票、契税发票;

  ④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或产权共有人为申请人才需提供 );

  ⑤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所得房屋才需提供);

  †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在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购房金额,即全额购房的不得大于房价总额,按揭购房的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额。购房及还贷提取的,职工提取间隔时间需满半年以上(满180天以上)。

  9.1.1.3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申请有效);

  ④《工程造价预算书》;

  ⑤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或产权共有人为申请人才需提供 );

  ⑥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报建日期起一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9.1.1.4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工程造价预算书》;

  ⑤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或产权共有人为申请人才需提供);

  ⑥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工程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日期起两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9.1.1.5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

  ③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有资质机构出具);

  ④工程造价预结算(有资质机构出具);

  ⑤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或产权共有人为申请人才需提供 );

  ⑥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工程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签发日期起两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9.1.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①申请人身份证(共同借款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②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房屋用途:住宅)

  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房屋用途:住宅);

  ④借款借据(借款用途:购置住房);

  ⑤银行还款账号至少最近三个月还款流水表【原件,盖银行章】或至少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单据【原件,盖银行章】(本市纯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该还款账号若与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账号不一致,还需再提供还款银行出具的同一还款账户证明);

  ⑥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是共同借款人或为申请人才需提供 );

  ‡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再次申请提取需提供9.1.2⑤和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本市纯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的偿还贷款本息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夫妻双方还贷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额。职工提取间隔时间需满半年以上(满180天以上)。

  9.1.3租住住房

  租赁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夫妻双方户口簿及结婚证(或离婚证);

  ③夫妻双方无房产证明;

  ④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夫妻双方当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9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仅提取一次。

  9.2销户提取类

  9.2.1离、退休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离、退休证或《退休人员通知书》或《职工退休审批表》或《基本养老核定表》。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缴存单位对退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足额缴存且进行封存后,才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9.2.2出国(境)定居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审批文件或定居地身份证。

  户口没有注销或者是暂时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而非定居的,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9.2.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②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9.2.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

  ③合法有效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包括公证部门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或者遗产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并在公证书中指定专人办理);

  ④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被继承人公积金余额只可转入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如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共同继承人需协商认定其中一个转账账户。

  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证明。

  9.3其他提取类

  9.3.1职工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③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9.3.2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医疗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注:)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县级二甲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

  ③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凭证,包括医院发票原件或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凭证(加盖社保业务公章);

  ④特殊治疗药物发票(社保不可报销类);

  ⑤患者为职工配偶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患者为职工父母或子女的,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户口簿不能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可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⑥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不超过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后的自费部分,如有特殊类治疗药物,不在社保报销范畴,提供购买药物的发票,可一并计算提取额度。申请提取时间以职工提交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或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开具时间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一个自然年度仅可申请一次。

  9.3.3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是指经市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决议可以提取的情形或在市公积金管委会闭会期间经市公积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只能以转账到提取人或继承人银行账户的方式提取,可到公积金业务网点或网络线上进行全汕尾市辖区内办理,也可办理委托转账提取业务。在业务网点办理提取的,一般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带齐提取所需相应材料原件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准予提取的,受委托归集业务银行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的储蓄账户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职工只要提交提取公积金申请,则默认已同意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向发证机关查询其个人产权信息,无需再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时,默认已同意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向贷款银行查询个人借款合同信息,无需再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可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将该职工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细则中提取情形或者条件等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市和县(市、区)原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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