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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 2021-10-15 18:44
  •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水平,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书面意见请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25日。

  联系方式:0660-3600603、3600606(传真)。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楼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502室)

  邮箱:SWYLBZDY@163.com

  邮编: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标准,具体如下:

  一、年度支付限额:以一个医保结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职工医保限额200元、城乡居民医保限额200元。年度余额不结转下年度,下年度重新计算。

  二、支付比例: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其中,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一级(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一级(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

  三、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均按《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汕尾市调整普通门诊支付标准对照表


附件:

汕尾市调整普通门诊支付标准对照表

调整前

医院等级

职工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

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限额

每次门诊最高

支付限额

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限额

每次门诊最高

支付限额

乡镇卫生院

50%

200元

40元

50%

100元

40元

一级医院

30%

200元

40元

30%

100元

40元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调整后

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

70%

200元

60%

200元

二级医院

60%

200元

50%

200元

三级医院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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