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欢迎访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 > 决策公开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收补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 2021-09-07 09:4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收补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汕尾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再次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收补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15日

  联系方式: 0660-3600603、3600606(传真)。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楼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502室)

  邮箱:swylbzdy@163.com

  邮编:516600

  附件:《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收补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收补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收补缴管理,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提高医保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再次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中央、省、外地驻汕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在职职工。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收补缴实行统一管理,全市实行统一补收类型、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数确定办法。

  第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税务部门负责基金征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具体事项。


第二章补收补缴类型及办法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补收补缴人员类型。

  (一)应保未保

  用人单位因违法违规未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可根据有效劳动合同、工资表、劳动仲裁书或用人单位承认的有关材料,可按职工实际缴费工资补缴所欠年限; 

  (二)应缴未缴

  用人单位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2021年7月起的欠费在税务部门直接办理补缴,2021年7月前的欠费由用人单位持有效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材料,按职工实际缴费工资办理补欠,托收单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具;

  (三)国营、集体关、停、并、转企业可一次性为退休人员补缴或趸缴至满足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年限;退休人员在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趸缴时应剔除职工参加的居民医疗保险年度; 

  (四)医保部门在开展医疗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稽核处理时所在年度医保缴费社平工资为员工足额补缴; 

  (五)用人单位以低于职工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及缴纳的,或职工工资总额等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未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用人单位持工资表等材料按照职工实际缴费工资进行补差补欠。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待遇享受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逾期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欠费所属期内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个人账户应予补划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作人员入职时,因入职或调动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补缴后补待遇享受和补划个人账户差额。

  (三)用人单位因未按实际缴费工资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差额补足后,不予重复计算年限,个人账户差额予以补足。

  (四)在补缴医疗保险费时,参保单位应当同时补缴自2020年1月起的生育保险,补缴年限可累计,但补缴所属期间产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生育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应当月缴纳当月享受,适用职工医疗保险3个月缓冲期,超过3月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漏缴月份不允许补缴。

  第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单据有效期为60日,自托收单据开具之日起,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期满托收单据自动作废。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XX年X月X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