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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2026-07-24 18:0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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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7号)精神,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落地工作,现对部分项目进行修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修订“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修订可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5项(详见附件2)。

  (三)废止“胎儿血氧饱和度监测”等8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未落地指南的项目继续执行原目录大类说明的内容;已公布实施的立项指南项目同步执行新政策规定的计价规则、使用说明及可收费一次性使用耗材清单。继续执行“患者进入手术室,术前准备就绪后因其自身原因中止手术时,按手术项目标准的5%收取费用”和“手术或麻醉中进行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输血)及所需的氧气费、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等,均不得另行收费”的规定。

  (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做好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更新维护,确保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正常结算。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开展医疗服务,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本通知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7月3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1.修订“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2.修订部分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表.pdf

              3.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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