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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床日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 2025-08-01 20:0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华侨管理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更加公平合理付费,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医保〔2025〕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临床实际需要,调整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患者住院按床日定额结算标准。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患者住院床日定额结算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收治参保患者身份类别实施阶梯式床日定额付费。具体按《汕尾市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床日定额结算标准(2025年版)》执行(详见附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医保基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严禁虚增项目收费,确保依法、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三、年度清算时,统一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年度应偿付总额,并执行《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清算规则。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汕尾市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床日定额结算标准(2025年版)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

汕尾市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

床日定额结算标准(2025年版)

医院级别

精神病类

床日定额标准(元)

残疾儿童康复类

床日定额标准(元)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

三级

150

130

230

二级

130

115

210

一级及以下

110

100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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