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6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乡村振兴局 汕尾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医保〔2024〕7号)规定和统计部门有关数据,从2026年1月1日起,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本市2024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计算,2026年度调整为3267元。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本市2024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2026年度调整为8168元。
特此通知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9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粤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