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护理费”等173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0号)(见附件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护理费”等173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匹配、平移,形成新的价格标准。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汕尾市2024年修订的“护理费”等173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12项儿童加收项目同步修订(见附件2)。
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调整内容,及时做好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维护,确保按时顺利实施;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并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各医疗机构做好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落地工作,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做好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维护,确保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顺利结算。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护理费”等173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pdf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