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医保〔2024〕6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方案>的通知》(汕医保〔2024〕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政策,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支付政策
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1)。
参保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住院标准支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纳入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表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纳入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