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转发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
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汕医保〔2021〕28号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转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医保〔2019〕52号)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
各医疗机构通过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完成配送商选择、采购合同签订、下单采购等工作,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实时跟踪监测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品种使用进度情况,督促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5号)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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