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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汕尾黄某叶冒用他人医保资格报销医疗费用,查处!
  • 2021-05-17 17:2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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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9年,经汕尾医保部门核查,发现参保人黄某叶(直肠症患者)冒用已死亡的邱某员门诊特定病种(直肠癌)资格,于2019年期间5次在陆丰市人民医院就医取药并挂账报销医疗费用,涉及医保报销金额1007.6元。

  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责令黄某叶退回违法所得医保基金,并予以批评教育;2.对陆丰市人民医院医生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医保就医凭证,造成他人冒名就医报销的行为给予通报,要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引以为戒,加强对参保人就医管理;3.责令该院限期整改,举一反三,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目前,黄某叶违法所得医1007.6元已全部退回医保基金账号。

  警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汕尾市医保提醒:参保人将医保身份凭证转借他人使用或用他人医保冒名就诊,都属于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

  1.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二类地区汕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千元以上、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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