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维护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依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人社函〔2011〕428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意见建议,现将该稿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书面意见请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6年4月1日至4月10日
联系方式:0660-3600603、3600606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102室)
邮箱:swylbzdy@163.com
邮编:516600
附件: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日
起草说明:关于《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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