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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3-04-14 11:3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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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4日,汕尾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汕医保〔2023〕38号)。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0月27日,广东省医保局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粤医保规〔2022〕11号)(以下简称“省级清单”),要求各地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服务调整,执行统一的省级清单,实现所有统筹区执行统一的清单,依据清单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受理表格,实现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好差评”评价全覆盖;并要求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以省级清单作为服务最低线,结合实际,围绕“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按照“只增不减”“最少必须”原则修订实施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办成,推行“个人承诺制”。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按照省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局制定并印发了《汕尾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以下简称“市级清单”)。

  二、主要内容

  市级清单基本按照省级清单框架起草,共四个部分,分别为正文、事项清单、受理表格和办事指南。其中:正文提出了四点工作要求,明确于2023年4月15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施统一的受理表格和办事指南。事项清单包括10个主项、37个子项的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涵盖了群众自出生、求学、就业、退休等生命全流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参保、生育、费用报销等多项医保经办服务,并分别从事项描述、办理材料、办理层级、办理时限、办理环节、备注、设定依据等角度明确了各事项的办理要求。受理表格包括《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表》等13份受理表格。办事指南涵盖37个事项的服务对象、设定依据、受理单位、办理及查询方式、办理材料、办理流程、流程图、办理时限、评价渠道等12项内容。

  三、市级清单的主要特点

  (一)服务内容精细化。对照省级清单,将医保定点机构查询、医保经办机构查询、医药信息查询、个人账户资金跨统筹区转移、亲情账号绑定、生育异地备案等6个省级清单新增子项纳入市级清单管理,着力为群众提供更多医保领域的查询服务,提升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质量,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保障。同时在事项清单中增加事项描述,例如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事项描述为港澳台居民参保登记、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参保登记、新生儿参保登记、学生参保登记等,方便群众了解事项对应的办理条件,提高群众办事效率。

  (二)经办层次多元化。本次市级清单结合经办业务实际,将办理层次细分为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并按照省级清单要求推行服务事项下沉,明确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等查询类事项、异地就医备案事项等共14个事项下放至乡镇(街道)一级办理,并鼓励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等6个事项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鼓励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等共8个事项的初审业务下放至乡镇(街道)一级办理,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百米”,提高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水平。

  (三)业务办理规范化。本次市级清单统一了业务受理表格,全面规范事项办理材料,确保市内各级医保经办服务标准统一、质效相同和无差别受理。例如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事项的办理材料明确为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以及《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精简了急诊诊断证明。同时执行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并在办事指南中列明了37个子项的办事流程和评价渠道,方便群众对经办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促进医保服务质效的提升。

  四、实施时间

  于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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