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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
  • 2023-01-08 18:5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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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感染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的文件精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及时联合转发国家、省有关文件,并制定我市“两个落实、三个加强”贯彻落实措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冠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冠感染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过度感染高峰期,我市对住院治疗的新冠感染者继续延用“五个全部”特殊政策,实行全额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即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自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我市新冠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职工医保支付比例95%,居民医保支付比例85%),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感染者入院时间计算,其中:“乙类乙管”实施前入院的,新冠患者确诊、确认疑似身份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乙类乙管”实施后入院的,新冠感染患者身份由卫健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医生认定。

  二、关于新冠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我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保障新冠感染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从实施“乙类乙管”自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提高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感染的医保报销水平,并规定: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药品目录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及年度限额,按70%报销比例支付,其余由参保患者负担,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

  三、关于新冠感染治疗医保目录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感染患者治疗需要,按照国家、省临时扩大的医保药品目录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一是新冠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受目录限制;二是新冠感染患者门急诊费用医保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及广东省治疗新冠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包括国家目录内600多个药品及第十版诊疗方案内用药和广东省临时增补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冠感染患者在各医疗机构使用广东省治疗新冠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外的药品,按照我市正常医保政策报销。

  四、关于新冠感染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障新冠感染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推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明确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报销标准。参保新冠感染患者在具备“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首诊医疗服务,按照我市线下新冠门急诊保障政策报销。新冠相关政策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即我市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

  五、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政策衔接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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