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减轻城乡居民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022年6月20日,汕尾市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偏低。我市目前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为100元/年,相比粤东西北兄弟市,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偏低。
(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门诊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落实2022年度“市十大民生实事”要求。市委、市政府将提高城乡居民参保人普通门诊待遇纳入我市2022年“十大民生实事”之一。同时,鉴于2022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比2021年提高40元,达到320元/年,加上我市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充盈,有必要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有七章二十一条,具体为: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各级责任等6条内容;第二部分为基金管理,包括基金来源、管理等2条内容;第三部分为待遇保障,包括待遇水平、支付范围和不予支付范围等3条内容;第四部分为费用结算,包括参保人和医疗机构结算方式等2条内容;第五部分为就医管理,包括定点管理、服务和就医要求等3条内容;第六部分为基金监管,包括行政、经办、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基金监管要求等4条内容;第七部分为附则,包括实施时间等1条内容。
三、《办法》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为60%,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为50%;同时,取消每次报销40元的额度,在每人每年200元的总额内,可以一次性报销或多次报销。
四、《办法》实施时间
《办法》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医保〔2019〕47号)有关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方面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待《汕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出台后,按新出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