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医保住院报销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第一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0年9月14日至9月21日。
联系方式:0660-3600603、3600606(传真)。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楼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502室)
邮箱:SWYLBZDY@163.com
邮编: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4日
关于调整医保住院报销标准的通知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支付比例,具体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住院报销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为90%;三级医疗机构为85%。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住院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5%。
三、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的文件规定另行制定。
四、住院报销标准的调整,以参保人入院时间为准;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均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再次修订)>的通知》(汕府办〔2012〕8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汕尾市调整住院报销标准对照表
附件:
汕尾市调整住院报销标准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