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汕尾市大病保险待遇及增加保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13日前来信来函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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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楼502室,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邮政编码: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6日
关于调整汕尾市大病保险待遇及增加保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起提高我市大病保险待遇及增加保费,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二次补偿”起付线由原来的2万元调整为1万元。即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年度内超过1万元部分,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其支付比例累计分段如下:
自负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1万元(不含)-20万元 65%
20万元(不含)-30万元 75%
30万元(不含)-50万元 85%
2、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年度内累计0.2万元起,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年度内累计0.3万元起,纳入“二次补偿”赔付范围,且不设封顶线,具体待遇如下:
特困供养人员
自负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0.2万元(不含)至30万元(含) 80%
30万元以上(不含) 85%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
自负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0.3万元(不含)至30万元(含) 70%
30万元以上(不含) 85%
二、大病保险待遇提高所需保费根据实际增加支出,与保险承保单位结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增加的年度保费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列支,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增加的年度保费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年度基金收支情况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保障待遇。
四、大病保险待遇调整提高及年度保费增加支付等问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当期大病保险承保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