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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布一起文化市场典型案例
2025-08-01 15:1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字体:   打印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成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但与此同时,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也呈现出隐蔽化、多样化趋势。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震慑侵权盗版违法行为,我局现公布一起典型网络销售盗版影视存储设备案,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经营者树牢法治意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

  案例名称:某网店销售盗版影视存储设备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我局接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称拼多多某网店“XX教育堂”涉嫌销售盗版影视资源存储设备。由于该网店注册地址、发货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经多轮排查,最终确定该网店的实际经营地址在广东省陆丰市某居民自建房内,2025年4月,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该网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U盘、移动硬盘中存储大量未经授权的电影、动画片等影视作品(如《末代皇后》《马可波罗历险》等),上述存储内容均为非法复制的盗版资源。

  经进一步调查,网店经营者林某(2024年大学毕业)供述:其为降低成本、提高销量,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同类产品,获取影视资源,随后将资源拷贝至自行购买的空白U盘、硬盘,组合成“影视资源套装”在拼多多平台销售。

  经确认,涉案影视作品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林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林某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积极删除商品链接并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当事人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主要工具及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提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青年创业者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碰知识产权红线”案件,虽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但给广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一是“不知法”不等于“不违法”。知识产权保护是法律底线,无论是否明知,只要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即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林某虽自称“不知侵权”,但作为面向公众销售文化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对“正版授权”“版权标识”等基本法律常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二是小生意亦需守规矩。网络销售门槛低、传播快,看似“低成本、高利润”的盗版生意,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本案中,林某销售盗版影视存储设备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若其扩大规模(如销售超500个、违法所得超3万元或非法经营额超5万元),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面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个人征信、就业前景将受严重影响。三是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文化市场鼓励创新与传播,但必须以尊重知识产权为前提。经营者可通过取得著作权人授权、销售正版授权产品等方式,既满足市场需求,又规避法律风险。

  在此提醒广大青年创业者:创业路上,法律是“安全绳”而非“束缚带”。唯有知法、守法、用法,才能让事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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