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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汕尾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申请条件流程,明晰办事办理依据。符合长期从事非遗传承实践、熟练掌握传承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能够持续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项目所在地、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等条件的个人和群体可以向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申请。但是,仅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不得认定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而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提交本单位项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材料。
(二)明晰两级部门职责,规范认定管理工作。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或推荐材料后,组织评审并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组织开展汕尾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负责复核申请材料和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初评和审议、公示推荐人选、公布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评估传承活动开展情况等工作。
(三)明确传承权责义务,筑牢非遗保护根基。一方面,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开展传承活动、参加教育培训、参与非遗宣传和交流、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对非遗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与非遗保护传承相关的权利。另一方面,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及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遗相关工作、积极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活动、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考核评估、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指导,配合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报告传承情况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义务。
(四)健全退出管理机制,实行传承人动态管理。明确取消汕尾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为实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提供了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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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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