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体规〔202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省体育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体育局
2025年7月19日
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规范体育赛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一)在广东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二)代表广东省及其所辖地、所辖单位参加国内外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相关单位,以及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省内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七条省级体育训练中心负责所辖省优秀运动队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并协助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所输送国家队人员赛风赛纪工作。省社会体育和训练竞赛中心负责代表广东省参加全国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的群体项目队伍赛风赛纪工作。
第八条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应章程,负责所辖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明确工作人员;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程,执行项目竞赛规则,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指导地市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四)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五)参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二)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并协助上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所输送人员赛风赛纪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级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应章程,负责本地区所辖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一)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
(二)制定赛风赛纪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三)加强裁判员的选派、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
第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单位承担落实赛风赛纪的主体责任。省内各级各类参赛单位应当加强对所辖参赛队伍赛风赛纪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维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引导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参赛观和胜负观,严格执行体育赛事活动资格审查及处理办法,保证运动员参赛资格真实有效。
参加全国性比赛的体育项目管理单位,以及省、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和省级年度最高水平比赛的参赛单位,赛前应当组织赛风赛纪准入教育,并与所辖参赛队伍签署《赛风赛纪责任书》,参赛人员应签署《赛风赛纪承诺书》。
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遵守赛风赛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体育道德,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六条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主题活动。
第十七条省体育局制订赛风赛纪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
第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条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违规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必须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赛1场以上;
(六)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七)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项目成绩计入参赛单位本届运动会总成绩或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执裁工作。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条对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参赛单位,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属地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体育组织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处罚的,省级体育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省体育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备战任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竞赛事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广东省内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广东省与港澳联合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省内组织及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港澳组织及人员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或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处理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赛风赛纪违规相关证据的;
(三)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四)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五)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六)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依规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体育运动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粤体监〔2014〕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