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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暂定)
  • 2020-09-25 12:28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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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暂定)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优待金发放,自主就业补助金、自谋职业补助金、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金发放。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二)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伤残等级评定、调整。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等。

    (三)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①因负有优抚对象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②因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③因优抚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④因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⑤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因其残疾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①负有优抚对象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③优抚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④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⑤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的行为。⑥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行为。⑦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行为。⑧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⑨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等。

    (二)检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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