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统字〔2007〕1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
为了做好能耗公报和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数据核算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能源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等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7〕47号)要求,决定对能源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修订内容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P201表)”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作如下修订:
(一)增加第1—4季度季报。
(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P201表)”补充资料增加“上年同期”四项指标:“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合计”(即P201表第30行第7栏数据)、“电力消费合计”(即P201表第24行第4栏数据)、“工业生产的电力消费”(即P201表第24行第5栏数据)、“电力产出”(即P201—1表第24行第11栏数据)。
(三)“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宾栏增加“回收利用”指标(第12列)。增加“回收利用”指标后,“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P201表)”“说明”第4条相应改为: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回收利用的能源合计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合计-回收利用的能源合计
需要说明的是,增加“回收利用”指标和改变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方法后,综合能源消费量的统计范围和计算口径与以前没有变化,因为以前填报的“回收利用”能源,已经包括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合计中。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P201表)”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的修订从2007年2季度开始执行。
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修订内容
从今年起,“规模以下工业主要产品产量(B306表)”中的部分能源产品增加1—5、1—8、1—11月报告期,填报目录为原煤、发电量、水电、火电、焦炭、机焦;上报时间为报告期后20日前;报送方式:电子邮件,从2007年1—5月的报告期开始执行;在上报本期数的同时,附报上年同期数。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能源报表联网直报的规定。联网直报范围与工业相同,为大中型工业企业。表式、报告期、上报时间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相同。报送方式没有“并轨”以前,在企业联网直报的同时,各地区按制度要求上报的企业报表仍要包括联网直报企业。
(二)关于电力折标系数问题。国家统计局目前制定并组织实施的所有企业能源统计报表,电力折标系数一律采用当量系数,即1.229(吨标准煤/万千瓦小时),各填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要求,需要使用等价系数,可由统计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加工整理。
(三)关于计算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或增长)率的规定。
1、本期综合能源消费量采用P201表的汇总数据。
2、工业增加值按2005年可比价计算。
3、本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原则上采用与计算2005年能耗公报指标相同口径的数据。
4、降低(或增长)率按照能耗增长指数与增加值增长指数计算。
降低(或增长)率=(-1)×100
能耗增长指数=
计算能耗增长指数时,上年同期数使用本期统计的上年同期数。
增加值增长指数,按照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换算。
增加值增长指数=增加值增长速度÷100+1
附件:1、能源报表表式
2、工业报表表式及上报格式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附件1:能源报表表式及附件2:工业报表表式及上报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