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统计局 > 政务公开 > 法律文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07-10 12:12           来源: 市统计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1995年8月3日)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国统办字[1995]16号文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鲁统字[1995]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拒报统计资料”的涵义问题,我局曾以国统字[1993]286号做出解释,后又以国统办字[1995]31号作了补充解释。为便于统计执行中把握界限,现针对当前统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拒报现象,特就“拒报统计资料”综合解释如下: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3、经《统计报表摧报单》摧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尾市统计局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网站地图
Copyright shanwe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660-3379158 地址:市政府大楼502室
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660-3379058  统计违法行为举报邮箱:swtj_zcfg@126.com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