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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申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表的公告
2019-04-04 10:01           来源: 汕尾市统计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各经济普查对象: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的一次“全面体检”,普查所取得的资料,是各级政府制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2019年1-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将对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样调查。为确保普查登记不重不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普查登记对象按所在县(市、区)要求,如实填写普查报表,按时有序报送普查资料。

二、请尚未填报普查报表的单位尽快携带相关经营证件、公章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到所属县(市、区)的镇(街道)自主申报经济普查表,或从汕尾统计信息网(http://www.shanwei.gov.cn/swtjj/)“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填报相应普查表,打印盖章后报送到所属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漏报普查资料,逾期未登记的普查对象,将列入统计失信企业名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征信、年审造成负面影响,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部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四、普查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假借经济普查获取其他利益。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发现调查机构或者调查人员不依法工作的,可向汕尾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660-3375133)。

 


附件:汕尾市各县(市、区)自主申报上门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


普查表

 

汕尾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附:汕尾市各县(市、区)自主申报上门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汕尾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汕尾市政府办公大楼501

0660-3375133

汕尾市城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城区香洲路城区党政办公大楼720

0660-3372812

汕尾市海丰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海丰县红城大道西988号政府大院内四楼

0660-6693937

汕尾市陆丰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陆丰市产业园区邻里中心六楼陆丰市统计局(碧桂园彩门左侧)

0660-8821434

汕尾市陆河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陆河县朝阳路156号陆河县统计局

0660-5508276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管委会行政大楼一楼118室

0660-3438526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财政局二楼

0660-825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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