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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2023-11-29 11:03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22〕116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汕府〔202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进行界定。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四、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依据不同普查对象,普查登记表分为以下五类。

        (一)一套表单位普查登记

        本方案中的一套表单位,即一套表调查单位,具体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行业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行业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普查内容为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人员工资、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等。

        (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登记

        普查内容为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情况、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能源及生石灰生产、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情况。

        (三)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

        普查内容为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雇员支出、房租、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部门普查登记

        普查内容为金融、铁路部门及军队系统负责普查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等内容。

        (五)投入产出调查表

        调查内容为选定的调查单位的投入结构信息,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调查、运输费构成等典型调查、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等内容。

        五、普查方法

        (一)清查方法

        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具体按照《汕尾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详见附件1)组织实施。    

        (二)普查登记方法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并按照国家和省的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抽取部分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对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各地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的《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对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

     (三)数据报送方式

        在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员使用PAD、手机等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清查对象数据;在普查登记阶段,采取普查员入户采集、普查对象自主填报、部门组织普查等方式采集普查对象数据。

        六、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汇总、评估、共享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2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20231-9月)

        汕尾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制定《汕尾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普查内容,如确需增加的,需报市统计局和市经普办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统计局和省经普办审批。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236-7月)

        1.工作准备。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选定电子地图数据资料,下发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

        2.划分普查区。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分别对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形成普查区地图。

        3.建筑物标注。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在地图上标注可能存在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并采集相关信息。

        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的《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236-8月,11-12月)

        1.人员选聘。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指导、镇(街)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工作。 

        2.业务培训。市、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对选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查相关法律法规、普查工作纪律、普查单位划分和处理、单位清查办法和清查表式、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各类单位普查表填报、PAD操作及入户面访专业知识和技能等。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系统全面的线上或线下培训,并进行培训考试,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四)编制清查底册(20237-8月)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县级及以上普查机构按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自相关部门收集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导入单位清查和制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清查系统”)。

        2.生成清查底册。省经普办利用清查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合并,从合并结果中选取相关字段,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生成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

        (五)实施单位清查(20238-12月)

        1.清查告知。清查前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

        2.登记准备。统一发放普查员工作证件及用品。

        3.实地清查。普查员根据普查区地图,逐户清查,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填写清查表并上传数据。县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发布公告、设立集中登记点等方式,督促尚未登记的清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

        4.查疑补漏。县级普查机构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等开展查疑补漏工作。

        5.数据审核。各级普查机构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人员对上报的清查数据进行编码、审核、分析。

        6.数据检查与评估。抽取部分普查小区,逐户调查核对。将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和常规统计调查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7.数据验收与普查名录编制。省经普办组织完成全省清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全面审核清查表,建立全国清查数据库;标记各类单位,整理生成普查名录,统一反馈各级经普办。

        具体按照《汕尾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六)登记准备(202210月-2023年12月)

        1.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选取和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布置。市经普办按照国务院和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认真做好投入结构调查、典型调查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项目单位信息的填报工作,上报省经普办。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单位名录,选取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协助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选取本部门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选取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情况,建立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并根据调查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维护管理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向调查单位布置分发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

        2.数据准备。将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的名录信息、普查表式、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和投入产出调查表部署至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填写2023年度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

        3.普查告知。通过有效途径向普查对象告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宜,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七)普查登记(2024年1-4月)

        1.数据采集。一套表单位在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中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入户调查或由普查对象以自主填报的方式报送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入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将填写完成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

        2.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各级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3.登记查疑补漏。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等进行查疑补漏。

        (八)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241-8月)

        1.数据检查。县级普查机构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对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

        2.数据集中审核。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核实修改。

        3.数据验收。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

        具体按照《汕尾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细则》(详见附件3)组织实施。

        ()普查数据质量抽查(20245-7月)

        省经普办在全省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市经普办参照省的方法在全市进行质量抽查,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密切配合。

        ()普查数据汇总评估、共享与发布(20248月-2025年4

        1.普查数据汇总

        (1)快速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市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市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推算汇总。根据个体经营户清查和抽样调查结果,推算各县(市、区)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总量数据和全市分主要行业门类经济指标总量数据。

        2.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综合数据质量。

        3.数据共享。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部门之间共享。

        4.数据发布。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普查资料开发(20247月-2026年12月)

        1.建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研究分析。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等新进程,聚焦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利用普查资料开展专题分析研究;编制投入产出表和全国供给使用表,开展投入产出应用分析。

        3.编印普查资料。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等普查资料。

        4.资料整理。各级普查机构、各部门整理经济普查过程文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经验选编、报告选编和论文汇编等资料;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划拨设备等。

        (十)普查总结(20248月-20258月)

        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

        汕尾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按照统筹开展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的要求,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包括宣传动员、方案设计、培训和部署、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普查总结和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分工协作

        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及投入产出调查;汕尾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提供普查所需的单位名录资料。各相关成员单位还需提供业务统计资料。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分级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共同参与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一要求和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信息共享,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五)强化督查

           此次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将被纳入国家统计督察,市经普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市委财经委办、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时对各县(市、区)、镇(街)、社区(村居委)开展经济普查督导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普查各阶段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

        八、数据安全

        为全面保障普查数据安全,防范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数据篡改、丢失、泄露、破坏等安全风险,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将相关要求落实到普查工作的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严防数据风险,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各地普查机构应建立健全普查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处理系统物理环境监控和软件安全监测;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建立数据提供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网络传输安全防护建设,完善普查数据访问审批制度;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遵循需求导向和安全有序原则,严格审核数据发布内容,依法公开普查数据。

        九、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汕尾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坚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通报和曝光力度,全面实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惩戒制度。

        市经普办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工作,国务院经普办、省经普办将对各地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市、县、镇普查机构应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全过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

        本方案由市经普办负责解释。



        附件:1.汕尾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2.普查表式

                   3.普查登记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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