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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四)
2024-05-22 14:58           来源: 江西省统计局法规处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十六、统计调查方法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释义】

        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资料的搜集方法,即确定或选取统计调查对象的方法。经常被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有: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由于普查的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可能年年搞。从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普查往往会事先确定一个周期(5年或10年),每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因此也叫周期性普查。我国现有的周期性普查包括:每隔10年开展一次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污染源普查、土地调查和每隔5年开展一次的经济普查。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抽样调查社会成本低,调查效果好,能够以较少的投入取得必要的统计数据。在国际上,抽样调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统计调查项目,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都是通过抽样调查方法取得统计数据的。全面调查,是对统计调查涉及的全部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全体统计调查对象的全貌。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对象进行调查,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只能反映经济社会某些领域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不能用以推断总体情况。

        统计调查还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行政记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监督、管理和服务等目的,通过登记、报告、行政许可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公民、法人等行政监管对象的相关信息。能够利用行政记录获得的统计资料,原则上不应当再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以节约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

        统计调查方法各有所长和不足。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以有效发挥各类统计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我国统计的科学性。

        鉴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性强,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该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普查工作中的重要职责。

        十七、统计标准的制定及其效力

        【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释义】

        所谓统计标准,是指根据经济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种统计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是统计工作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是整个统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我国幅员辽阔,管理层次多,统计情况复杂,统一的统计标准,是实现统计信息交流的共同语言,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统一性、可比性、连续性的技术手段。为此,本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指标涵义,是指对该指标的内涵与外延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内涵说明该指标的规定性和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指该指标包涵的范围。计算方法,是指根据相关指标和相关基础资料计算某一指标的方法,包括计算原则、计算公式和有关折算系数等。分类目录,是指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对统计客体所作的分类,如行业分类、职业分类、地区分类等,是进行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式。统计编码,是指统计分类、统计指标等的编号,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对于提高统计管理水平,建立统计数据库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统计标准根据其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两种:一是国家统计标准,二是部门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必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作为对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依法明确统计标准的制定机关及权限,有利于维护统计标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十八、统计工作经费保障

        【法律条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释义】

        统计信息化是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统计事业的发展与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密不可分。目前,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整理、存储、提供和发布等都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可以极大地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方便统计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可以实现统计数据共享,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近年来,国家统计局积极推进统计数据搜集、传输、处理和发布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积极推广联网直报,初步建成公共数据发布库。

        在一些地方,工业、能源、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劳动工资、批发贸易、住宿餐饮等方面的数据已实现网上直报。为了有效利用现代化数据处理手段,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建立了骨干工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实践证明,要提高统计服务的科学发展水平,必须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依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充分认识信息化在统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网络建设为基础,以数据采集平台和数据库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加快在统计调查对象中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步伐,以适应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需要。

        十九、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释义】

        政府统计是与现代国家管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需要财政预算的长期的、经常性的支持。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所谓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安排。依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政府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与常规统计调查不同,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性强,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我国现有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污染源普查和土地调查,国务院都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对普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对所需经费的落实作出具体安排: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为了保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统计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的保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一是明确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二是要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十、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法律条文】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释义】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资料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统计资料的保存和管理,是指对统计调查活动所获得的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保存、管理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并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对于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数据失真、数据混乱、资料遗失和统计泄密等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最重要成果。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是充分发挥统计资料价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社会公众的有效途径,也是降低统计成本的有力手段。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获得的统计信息如果仅限于本机构、本部门使用,该统计信息就只能实现该项统计调查的目的,统计信息的价值也只能在本机构、本部门内部得到体现,不利于统计信息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还有利于降低统计成本。一个机构、部门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信息如果能够为其他机构、部门共享,那么其他机构、部门就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调查。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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