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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联营经营模式的百货等零售企业统计数据如何填报?
2021-07-26 09:44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实施后,采用联营经营模式的百货等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收入确认原则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根据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对于这类企业,统计数据按如下方法填报:

  (一)财务数据。财务数据依据企业的财务报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填报。

  (二)经营数据。联营部分销售额由向最终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包括代开代缴)的一方进行统计。

  若联营部分销售额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与执行新收入准则前没有变化(即仍由销售企业向最终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再由联营企业根据与销售企业的结算金额向销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销售企业按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金额将联营部分的销售额统计为零售额,将与联营企业结算的金额统计为商品购进额;联营企业将与销售企业结算的金额统计为批发额。

  若联营部分销售额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与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发生变化(即由联营企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销售企业不统计为商品销售额,联营企业按销售金额统计为零售额,也不统计为批发额。

  若收入准则或企业经营模式等出现新的变化,本规定会随之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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